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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晚、张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晚,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503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镇**路**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51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村委****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11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5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委**村**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11月1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晚、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受他人雇请,与被告人张某晚取得联系。同月30日,被告人张某晚受他人雇请,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带至本省中山市马鞍村附近海边后,安排三被告人驾驶一艘代号为“A**”的“三无”船从中山市出发到香港拉冻品。当晚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驾驶“A**”船前往香港龙鼓滩附近海域装载冻品后,于次日凌晨4时许返航行驶至澳门机场对开海域( N22°04.377′、E113°38.419′)时,被珠海海警局查获,经检查,“A**”船上装载一批无合法进口单证的冻品。随后,被告人张某晚于该海域一艘代号为“A2**”的“三无”船上被珠海海警局抓获。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A**”船上冻品共计100.74吨,其中28.7吨属于来自境外疫区,33.696吨冻品不属于来自境外疫区,38.344吨冻品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来自境外疫区。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不属于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9591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晚、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95912.09元,偷逃税额巨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28.7吨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晚、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晚、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华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张某晚、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卷、散页十页、电子物证一份、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笔录四份共十二页。

3.鉴定人名单。

4.扣押的“A**”船一艘以及该船上冻品100.74吨、手机三部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委托调查评估函》三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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