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廖某娟,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078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居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安置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娟、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2月26日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公司),于同年3月14日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公司注册地点位于本市和平区**路**楼**号,经营范围为生物与医药研发、能源与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研发,该公司于2014年7月9日注销。2014年7月2日,张某某又注册成立深圳弘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注册地点位于本市河北区**路**大厦**号。公司经营范围未做变更。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4月12日以弘天盈公司名义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从王某某处收购朝阳市**药厂及朝阳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以朝阳市**药厂扩大经营的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吸收投资的行为。上述人员以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及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的名义,在道路和商业区内发放关于朝阳市**药厂及弘天盈公司内容的宣传单、名片等材料,向社会宣传朝阳市**药厂具有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以弘天盈天津分公司和弘天盈河北区分公司的名义吸引群众来公司进行投资,以此吸纳不特定人员资金。被告人廖某娟、钟某某在上述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廖某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70000元(含复投金额360000元),造成损失3922250元。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00元(含复投金额20000元),造成损失165300元。
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在江西省赣州市渡口路嘉福国际地下停车场门口将被告人廖某娟抓获归案。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投资合同、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曹某某、段某某等58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娟、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娟、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娟、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廖某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永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娟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审计报告2份,补充材料4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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