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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11月2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2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8月1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已判决)一起去抢劫,并商议由廖某乙、廖某丙从新化租车至西河,廖某某和廖某甲实施抢劫。当晚11时左右,廖某乙、廖某丙从新化县**镇**宾馆处租乘被害人曾某甲牌照为湘KX****的士去西河镇。当被害人曾某甲驾车至西河镇明庄村稠树山地段时,廖某某等大喊一声,廖某丙要曾某甲停车,曾某甲停车后,廖某甲窜上出租车驾驶室内用刀抵着曾某甲的腰部,要曾某甲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廖某某持刀到车左边方向盘用刀对着曾某甲,并敲打车门,曾某甲被迫将身上一台UNIS8600手机交给廖某甲。廖某甲又用刀架着曾某甲要其将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曾某甲被迫将身上以及仪表盘上共计190多元钱交给了廖某甲。后廖某甲又搜了曾某甲的身,从其身上搜走一盒洋参丸。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20元。作案后,廖某甲分给廖某乙、廖某丙各30元,剩余的130余元和被告人廖某某共同挥霍。所抢手机被廖某甲和廖某某以100元价格当给陈某某,所得赃款从陈某某手中购买了3小包毒品吸食。

2、2005年8月2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廖某甲一起去抢劫,当曾某乙驾车搭乘乘客曹某某途径西河镇义扶园加油站附近时,被廖某甲和廖某某拦住。廖某甲和廖某某上车后,廖某甲用刀架住曾某乙的脖子,要其将钱拿出来。当曾某乙用手抢刀时,廖某甲用左手扣住曾某乙的脖子,廖某某则持刀威胁讲:“你快把钱拿出来。”曾某乙被迫将身上的120元钱交给了廖某甲。后廖某某又用刀威胁乘客曹某某要其将身上的钱拿出来,曹某某被迫拿了10元钱交给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手机照片;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廖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电话1362008****。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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