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廖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191983********,汉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醴陵市**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2015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来到醴陵市**小区**栋**单元,发现**室屋主将大门钥匙放在门口鞋柜抽屉内,遂趁屋主外出之际,利用门口鞋柜抽屉内的钥匙打开**室大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晏某某家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手机、一台白色中国移动专用手机、1个男士手提包,1个卡包盗走。手机销赃后得赃款180元,手提包和卡包内没有值钱的财物,被廖某丢弃在涉案房屋楼梯间。经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苹果6手机价值510元,中国移动专用手机因品牌、规格型号等不详,未予认定价格。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廖某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的供述与辩解;5.醴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7.讯问光盘1张,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高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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