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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廖某某在被害人宾某某位于简阳市**乡**街**号经营的茶馆内打麻将,因为3元的麻将钱,宾某某骂了被告人廖某某。午饭后,被告人廖某某因不满被宾某某辱骂,返回茶馆找宾某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使用在茶馆喝茶的卿某某放置在桌子上的蓝色保温杯砸了宾某某头部,致使宾某某左眼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9年4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宾某某左眼球损伤后眼球萎缩属于重伤二级。

2019年4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廖某某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扣的保温杯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卿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害人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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