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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市********号。因赌博于2019年12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和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某甲在自己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手机电话接受了20余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部分投注通过网络报给上线,部分自己当庄。廖某甲发展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廖某乙为下线,通过下线接受胡某甲、胡某乙、聂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廖某乙、颜某某、彭某某、刘某丁、苏某甲、苏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投注;返投注额的10%至12%给下线。同时廖某乙直接接受廖某丙、刘某戊、王某乙、王某丙、廖某丁、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经查实,2019年12月28日,廖某甲接受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廖某甲等人投注共计1万余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廖某甲在自己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廖某甲作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胡某甲、胡某乙、聂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廖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颜某某、彭某某、刘某戊、苏某甲、苏某乙、廖某丙、刘某戊、王某乙、王某丙、廖某丁、周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进行竞猜对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 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廖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智勇

2020年910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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