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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廖某甲在广西平南县官成镇官成街买东西时偶遇受害人廖某乙、廖某丙,觉得廖某乙比较漂亮,顿起色心。当日12时许,廖某甲开电动车回家时再次遇见廖某乙,随即偷偷尾随廖某乙,途经到官成镇官成街岔路口往官南村大彭电站方向约200米道路时,廖某甲见四周无人,就加速靠近廖某乙的电动车,伸右手往廖某乙的胸部摸去,因廖某乙躲闪了一下,未摸到廖某乙的胸部,廖某甲因被受害人骂,心里有气又不甘心,便想教训廖某乙、廖某丙,就开电动车返回,撞击廖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导致车上的廖某乙、廖某丙翻倒在地上受伤。经鉴定,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乙、廖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及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个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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