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卢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4********,广西隆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岭**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凭祥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10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A****3的轿车窜至广西平果县,在平果县马头镇城龙路龙江花园路口,将路过的被害人邓某某作为诈骗对象,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与邓某某周旋,以封建迷信欺骗方式,谎称邓某某家人近期将有灾难需做法事消灾,使邓某某产生恐惧心理,主动将58286元人民币交给卢某甲等人帮忙消灾。期间,卢某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及开车。四人得手后驾车逃往百色方向。
2、2015年10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3的轿车窜至广西隆林县,在隆林县公安局附近将路过的被害人杨某某作为诈骗目标,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与杨某某周旋,以封建迷信欺骗方式,谎称杨某某家中有白虎需要开光消灾,使杨某某产生恐惧心理,主动将43500元人民币及金银首饰交给卢某甲等人帮忙开光消灾。期间,卢某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及开车。四人得手后便以回家做法事为由摆脱杨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3、2015年10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3的轿车窜至广西凭祥市,在凭祥市祥龙小区对面公交车站附近将路过的被害人周某某作为诈骗目标,卢某甲、卢某燕、李某某分别扮演不同角色与周某某周旋,以封建迷信欺骗方式,谎称周某某儿子近期将有灾难需用钱财消灾,使周某某产生恐惧心理,主动将21000元人民币及一对黄金戒指交给卢某甲等人帮忙消灾。期间,卢某负责望风、跟踪被害人及开车。四人得手后便以回家做法事为由摆脱周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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