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大六”,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底至5月底期间,汪某某(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在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临安市青山街道等地以麻将牌打“筒子功”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约100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于同年2月底至4月期间为上述聚众赌博活动望风约40场,并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马某某、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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