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担任**公司**行(以下简称***行)**期间,利用负责薪资管理、薪酬分配、公积金报账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62507.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廖某某通过将**行**人员名下实际未予以发放的距离补贴空余资金,擅自列入其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予以发放的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财物6400元。
2、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廖某某通过将**行其本人绩效工资数额窜改提高上报到****行审批,获批后予以发放的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财物27494.95元。
3、2012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廖某某通过将**行部分多余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其个人缴存项和单位缴存项中进行缴存的方式,非法侵吞公共财物28613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带至县监察委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归案前已向**行退缴违法所得62213.95元,归案后向县监察委退缴违法所得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62507.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荣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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