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9时许,吸毒人员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购买200元冰毒,并约定在叙州区高场镇通江街农业银行外交易。当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达约定地点交易毒品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廖某某手中缴获疑似冰毒一包,后经称量,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毛重1.16克,净重0.20克。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贩卖给敖某某0.3克冰毒,敖某某微信转账支付300元,廖某某叫一的士送到高场镇农贸市场旁交给敖某某。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贩卖给敖某某0.2克冰毒,敖某某扣减廖某某借的100元后,微信红包发给廖某某100元。廖某某在高场职中下面将毒品交给敖某某。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文斌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