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0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经事先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在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城市领地小区地下车库,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一袋净重0.4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共计净重0.0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提取封存、扣押、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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