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8〕2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家住洞口县**小区**栋**室。2014年11月7日因吸食冰毒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洞口县城**宾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0.2克冰毒;
2、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在洞口县城雪峰广场**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0.2克冰毒;
3、2017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县城**宾馆后面的停车场将0.2克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综上,被告人廖某某共计贩卖冰毒三次,贩卖冰毒共计0.6克。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到案经过;
4、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记录;
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恢海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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