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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住**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口罩销售信息,并对被害人谎称有口罩、体温枪现货,通过发送相关企业资料和产品图片、视频,诱骗他人下单付款。2020年2月间,廖某某以上述手段分别骗取梁某某人民币42825元;骗取张某乙人民币600元;骗取宝贵人民币10750元。经查,被告人廖某某于案发前退还梁某某人民币13750元;退还宝某某人民币10750元。其累计骗得人民币2967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通讯录截图、微信头像页面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协查反馈结果、“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宝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甲、乔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供述、辩解;5.视听资料:廖某某发送给被害人的口罩等防疫产品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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