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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13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街道**街**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富翔酒店5158号房间内,趁被害人郭某某与其男友张某某在酒店走廊争吵期间,将郭某某一部“苹果”IPHONE 7 PLUS(128G)手机盗走并自用,后经被害人多次联系归还手机未果。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苹果”IPHONE 7 PLUS(128G)手机价值人民币4976元。

2017年8月30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赫斐斯托斯”网吧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并将手机归还被害人郭某某。 

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赃物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976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62386****。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鉴定人员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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