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城区**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途经桂平市城区**超市门口时,发现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的钥匙插在电源锁处,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破案后,民警已将该电动车发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发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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