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其居住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家中与其继婆婆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廖某某用家用菜刀将被害人黄某某的右手肩部、小手臂砍伤。后经贵州省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外伤致右上臂及前臂皮肤裂伤遗留疤痕形成(长度累计15.0cm)、右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右指浅屈肌部分断裂、右侧尺神经挫伤、右尺骨骨皮质砍痕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持刀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散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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