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村组**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在其住处(即本市湖里区后浦**号**室)以营利为目的在“六合彩网站”上注册账号,后多次接受黄某某、倪某某、戴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牟利。经查,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廖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39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倪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附提取笔录;
7.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从中牟利,收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39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红
检察官助理:黄惠贤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5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