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5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分别在闲聊APP 上创建“新手之家两圆娱乐” 群和手机棋牌APP“熊猫麻将”或“乐乐麻将”创建亲友圈。组织群成员在亲友圈开设房间,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新手之家两圆娱乐”群进行赌资结算,并以收房间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中江县**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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