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对面。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新丰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丰县看守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廖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在其位于新丰县**对面巷子商品楼二楼家中及其租住的新丰县**路**号*楼左边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廖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文丽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证据目录1份,侦查卷宗2册随同移送。
2.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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