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72********,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住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泰宁县**镇**村**坊“**”山场边的山垅田里开荒种紫薯,将先前劈砍下的芦苇杂草堆放在田中靠山边处,便用打火机将芦苇杂草堆点燃焚烧,因风大草堆发生跑火,引燃田中及田垅两边的干枯杂草,并迅速向“**”山场蔓延,导致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8亩,林木蓄积量1127.9924立方米,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70079.62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戴某甲、王某某、戴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戴某丙、戴某丁、戴某戊、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5. 林鉴字〔2020〕第13号《福建省泰宁县林业鉴定意见书》。6.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审批,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导致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8亩,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70079.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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