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街**号**村**幢**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12月14日被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48分,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宁化县城区往泉南高速291公里方向行驶,行驶至宁化县收费站入口时被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32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表、归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廖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明
检察官助理:王玲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街**号**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65988****。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