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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529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镇**村**号,现暂住温岭市泽国镇牧屿育英西路84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郑家村路段,与方某某驾驶的浙J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廖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被送往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治,随后被接警赶到的民警查处。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现已获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年 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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