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
瑞检公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象湖镇金二路金都小学门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0mg/100ml。当日,廖某某经口头传唤到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同步录音录像、执法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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