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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590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1993********,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6日因无证驾驶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3月8日、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8日晚上9时33分,被告人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桂R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东凤镇玉峰路由同安往伯公方向行驶,行驶至玉峰路与嘉祥路交汇处路口对开时,追尾碰到前方同车道内的由钟某某驾驶的粤S6****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尾部车身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廖某某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在东凤人民医院被交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廖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14.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赔偿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9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 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828****)。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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