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龙南县金龙苑小区向龙南县大罗村岭下方向行驶。22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龙南县**路时,因注意路面动态不够,碰撞到站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案发后,廖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被口头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超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住龙南县龙南镇大罗村岭下小组;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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