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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瑞金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2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瑞金市**乡**村,二人发现该村石一小组曾某某家牛栏内有鸡鸭且未上锁,于是二人从中盗走22只土鸡和9只土鸭。鸡鸭由谢某某负责销赃,廖某某从中分得570元。经鉴定,被盗的22只土鸡和9只土鸭价值人民币4123元。

2020年1月22日,谢某某家属向曾某某赔偿损失共计41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寿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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