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湘乡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文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自2017年年底至2019年8月9日期间,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活动,以所报码单金额12%为好处费,接受被告人文某某以及陈某甲、叶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后,亲自坐庄或再报给上线。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80000余元。
被告人文某某在2017年初至2019年8月期间,接受下线人员龚某某、陈某乙、贺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后再报给被告人廖某某。其报给被告人廖某某的码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38170元,被告人文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文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文某某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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