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一出租屋。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实施四起盗窃,盗窃数额共人民币3994元(以下同币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4日4时许,廖某某去到**镇**路**记大排档,翻墙进入店内后撬开收银台,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的2包五叶神香烟,经鉴定价值24元。
2.2020年6月26日4时许,廖某某去到**镇**广场**栋**铺**便利店,盗窃了现金人民币700元(以下同币种)、香烟及饮料。
3.2020年6月30日4时许,廖某某去到**镇**路**烧烤店,入内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的1台银色iphone6手机(经鉴定价值470元)及现金2000元。
4.2020年7月7日4时许,廖某某再次去到顺德区**镇**广场**栋**铺***便利店,盗窃了现金800元及饮料。
2020年7月8日2时许,民警在顺德区**镇**街***号**房抓获廖某某。
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锦欣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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