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康艺,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4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6日因盗窃行为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7日因盗窃、冒用他人身份证行为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同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时54分许,被告人康某至被害人樊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石门一路41弄1号的烟酒店,强行推门进入店内,窃得放置在货架上的各品牌香烟共计八条后逃逸,后将其中六条香烟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销赃。经核实,上述八条香烟均系真品,进货价格共计1635.86元。
同日,民警将被告人康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尚未销赃的二条香烟。康某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6时40分许,其发现经营的本市静安区石门一路41号烟酒店内被窃十几条香烟。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经其签字确认的被告人康某身份证照片,证实案发当日8时许,康某至其经营的杂货店出售八条香烟,后其以850元的价格收购其中六条香烟。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经被告人康某签字确认的监控截图,证实其盗窃烟酒店内香烟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经鉴定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康某所留。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香烟的处置情况。
6.被害人樊某某提供的《上海海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送货清单》及上海市静安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涉案香烟的真伪和进货价格。
7.被告人康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涉案香烟照片,证实其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8.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康某的到案情况。
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江苏省丁山监狱狱政管理支队出具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康某的前科劣迹和刑满释放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康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旻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案犯身份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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