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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八日;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黄某某(在逃)在成都市高新区**国际盗窃被害人罗某甲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瓶车,康某某将电瓶车骑到锦江**广场交给黄某某指定的人。黄某某分给康某某100元及一包40元宽窄香烟。

2020年5月20日,康某某、黄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国际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白色倍特牌电瓶车后,康某某将电瓶车骑到成都市锦江区**广场附近交给黄某某指定的人。同日,康某某、黄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广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黑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后,康某某将电瓶车骑到双桥子交给黄某某指定的人。黄某某分给康某某200 元。

2020年5月25日,康某某、黄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广场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电瓶车后,康某某将电瓶车骑到**交给黄某某指定的人。黄某某分给康某某100元和一包宽窄牌香烟。

2020年6月2日,康某某、黄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 “平安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罗某乙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瓶车,康某某将电瓶车骑到**交给黄某某指定的人。黄某某分给康某某100元。

2020年6月4日民警将康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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