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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新联。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对康某某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康某某明知“虎骨”(经鉴定为狮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制品,仍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向“阿栋”购买“虎骨”,后经由“阿栋”、姚某某(另案处理)发货至康某某指定的地址——常熟市**市场**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室鉴定,疑似虎骨为非洲狮Panthera leo 所有。非洲狮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 版)附录Ⅱ。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非洲狮骨价值人民币15000 元。

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狮骨(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快递邮件寄递信息、出入境记录等;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电子证据:常熟市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立佳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的狮骨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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