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3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9********,汉族,高中文化,企业职员,户籍在**镇**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上进行注册,先后通过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村某私房、**村**宅**号私房,陆续吸纳赌客至上址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9月,公安机关对该网络百家乐赌博进行了查处,并先后抓获参赌人员张某甲、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瞿某某、张某乙等人(均已处行政处罚),并查证张等人自2019年11月以来先后在该网络百家乐进行赌博,合计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康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甲、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瞿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其等人通过被告人康某某的帐号在康某某的租住处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2.公安机关查获的截屏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清点记录证实,对被告人康某某的微信赌资经清点,查证涉案赌博人员周某某赌资105000元、王某某6500元、张旋7500元。
3.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被告人康某某作案所使用的手机1部。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康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康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聚集多人通过赌博网站赌博,并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70196****、189183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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