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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因其信用卡欠款到期没有钱还款,即来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元小区白牛农贸市场116号,在被害人杨某某所开的“拉卡拉”商店中,欺骗杨某某,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还康某某信用卡中的欠款,在杨某某通过网银转账1万元到康某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后,康某某借口打电话离开现场并挂失了该信用卡,诈骗杨某某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斌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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