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京东快递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宁武县**小区**号楼,无前科。2020年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晋H****0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武县刘家园移民村到二号桥,行至外环路幸福小区门前将行人赵某甲撞倒,致赵受伤,后经朔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五菱小型普通客车灯光系统工作正常;经神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系颅脑损伤和胸腹腔内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宁武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康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车辆未按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 卓
检察官助理:赵林凤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1383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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