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道**号**幢**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9月24日被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号**幢**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合意通过被告人严某洗牌作弊控制“二八杠”赌博输赢方式从被告人陈某甲同学赵某某处非法获利。2015年8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带被告人严某至被害人赵某某所住海安市王府邦瑞酒店1216房间内,并向赵某某提议进行“二八杠”赌博。被告人康某某受被告人严某纠集,并带被告人陈某乙和赌资前来打“假牌”。期间,被告人严某负责洗牌作弊,被告人康某某、陈某乙负责假意与赵某某赌博。最终四被告人设赌局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进行分赃。
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现扣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宾馆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控制赌博输赢,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自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严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盼盼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严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6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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