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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08号

被告人庞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庞某甲带着儿子刘某甲佛山市南海区**镇**楼**房找丈夫刘某乙,看到刘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一起十分气愤,就上前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抱打在一起,在裤袋内拿出一把弹簧刀欲伤害李某某刘某乙见状即抱着庞某甲阻止其伤害李某某庞某甲挣脱刘某乙时用弹簧刀刺伤了刘某乙的颈部,刘某乙用手按着流血的颈部,庞某甲随即挣脱开刘某乙并持弹簧刀冲向李某某李某某的下颌、后背等乱捅,李某某被捅后逃离现场,后被救护车送到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刘某乙因失血晕倒在地上,庞某甲即用手机拨打120,后与刘某乙朋友将刘某乙送到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治疗。民警接报后到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庞某甲带到派出所调查。当天9时许,民警到南海区**镇**开发区**公寓**楼**房床尾被下起获一把刀刃、刀柄均有血迹的黑色弹簧刀。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颈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面部、颈部软组织损伤、下颌骨骨折,胸背部穿透创、左侧血气胸,左肺组织受压约74%,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庞某甲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庞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庞某甲犯罪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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