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08年4月25日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2月10日减刑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6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街道办**社区**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受“唐仔”(另案处理)的雇佣,在未获得相关烟草专营资格的情况下,驾驶1辆黑色众泰小汽车(车牌:湘D36***)将1147条芙蓉王香烟从广西防城港运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金园停车场。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金园停车场与被告人王某甲进行交接后离开。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在未获得相关烟草专营资格的情况下,在停车场内先将1辆白色小汽车(司机已离开)内的1批香烟搬至王某甲驾驶来的1辆奥德赛小汽车(车牌:粤AE5***),后又将被告人庞某某车上的1批香烟搬至被告人游某某驾驶来的1辆电动三轮车时,被公安机关及烟草稽查部门当场查获。现场从被告人王某甲的奥德赛小汽车上缴获芙蓉王(硬)香烟95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37500元),从被告人游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缴获芙蓉王(硬)香烟725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81250元),从被告人庞某某的小汽车内缴获芙蓉王(硬)香烟422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5500元)。在查获过程中,被告人庞某某回到金园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涉案车辆、卷烟的照片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庞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游某某、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游某某、王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7册,光盘14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6部、芙蓉王香烟(硬)2097条、对讲机1部,现暂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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