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6月24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庞某某去到北流市民乐镇**村**组被害人林某某住宅,趁无人之机,通过爬窗入室,盗窃了林某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
2、2020年6月4日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北流市民乐镇**村**组被害人曾某某住宅,趁无人之机,通过爬窗入室,盗窃了曾某某放在房间书桌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5000元。
3、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为“大奶”、“下丫”的两名男子,去到北流市民乐镇龙门水库的路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珠峰牌125C摩托车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760元。
4、2020年5月2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为“大奶”、“下丫”的两名男子,去到北流市民乐镇**村**组的养蜂场处,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大运牌125C摩托车盗走。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150元。
5、2020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为“大奶”的一名男子,去到北流市民乐镇龙门水库的路边,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跑车型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摩托车扣押并退被害人。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96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庞某某实施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庞某某的供述;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及辨认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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