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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1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广益街道北陇居委一饭店喝酒后步行至登峰路,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汽车至该处时遇到被告人庞某某。由于道路修路只有一车道,被害人王某某按喇叭提醒被告人庞某某避让,被告人庞某某不满被害人王某某按喇叭,用手拍打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窗并对其辱骂,被害人王某某胜见被告人庞某某醉酒不予理会,继续驾驶汽车离开。当被害人王某某至登封路临时红绿灯时,停车等待,被告人庞某某追上再次拍打被害人王某某车窗并拉开车门,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2020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广益街道华东路黄冈学校附近被广益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胜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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