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4********,汉族,政治面貌:群众,专科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乡**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庞某某在一微信群得知薛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昵称“***”)有**保险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售。当月20日,庞某某向薛某某购买12万条**保险客户个人信息,并通过银行转账2500元人民币到薛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薛某某则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将一份含有122739条**客户个人信息的文件发送到庞某某的电子邮箱“411******@qq.com”。
庞某某收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于5月22日将其中6万余条个人信息以800元人民币卖给同事马某某,其中三万条以600元人民币卖给同事成某某,于6月2日又将其中1.5万条以300元人民币卖给同事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文书,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马某某等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及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粤安计司鉴2020计***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庞某某手机提取的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罪认罚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裔
检察官助理 崔婷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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