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昆明市官渡区**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通过木工台锯时被台锯上钉子刺到脚一事,便与木工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等人听到打斗声响后便赶到案发现场,王某某看到庞某某等人到场后便喊打,后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等人便对岑某某、岑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被害人侯某某赶到现场时便被黄某某勒倒,庞某某便使用木条对侯钟兵进行殴打。经鉴定:候某某此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3.清红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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