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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应某某受贿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杭州市临安区**集团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道**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决定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受贿罪一案,由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应某某在先后担任临安市**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临安市**局党委副书记、局长,临安市城市**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局局长,临安市**办公室主任、临安市**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临安市**集团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杭州临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临安市**酒店经营者吕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在工程项目业务承接、补助资金安排等方面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应某某在担任临安市**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临安市**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甲的杭州**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实际承接“**工程”、“**工程”、“临安市**酒店整体改造工程”、“**改建工程——**工程”等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甲所送购物卡、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546.3541万元。分别是:

(1)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的**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09年每年年底收受张某甲所送价值1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各1张、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底收受张某甲所送价值0.5万元杭州大厦购物卡各1张,共计价值8万元。

(2)2007年,被告人应某某以借为名收受张某甲所送3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杭州市萧山区**镇**公寓商品房的房款。后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的**公司在承接“**工程”方面谋取利益。

(3)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为被告人应某某建造临安市**酒店,在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期间,因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的**公司承接了工程项目,张某甲遂要求浙江**有限公司降低结算审定的工程造价。2012年12月**公司按张某甲要求将审定造价降至330.4867万元,张某甲按这一价格与被告人应某某结算工程款。案发后,经杭州**有限公司鉴定,该酒店工程造价为362.3541万元。被告人应某某在上述过程中收受张某甲以工程款优惠形式所送好处31.8674万元。

后被告人应某某仅向张某甲支付了154万元工程款,收受张某甲以债务免除方式所送好处176.4867万元。

(4)2010年左右,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某甲的**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甲以代为归还债务方式所送好处300万元。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应某某利用**街道党工委书记、**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将单位用餐安排在临安市“**”酒店,为吕某某明经营的“**”酒店谋取利益,分别于2006年底收受吕某某所送2万元现金、2010年底收受吕某某所送罗汉松1棵(价值1.8万元)和桂花树1棵(价值0.8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4.6万元。

3.2011年左右,张某乙为承接临安**酒店整体改造项目监理工程,通过潘某某转送给被告人应某某现金3万元,后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张某乙挂靠的浙江**有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方面谋取了利益。

4.因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杭州临安**有限公司租用冯某某的浙江临安**有限公司临安**场地事宜上为冯某某谋取了利益,2011年12月,应某某收受冯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5.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临安市**镇**村村委会主任阮某某良为感谢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村争取补助资金为其谋取的利益,于2010年年底、2011年中秋、2012年中秋、2012年年底分4次送给应某某各价值0.5万元的超市卡,于2011年底送给应某某1万元现金,上述财物共计价值3万元。

6.因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局续聘洪某某的浙江**律师事务所为顾问事宜上为洪某某谋取了利益,2011年左右,洪某某送给应某某男式卡地亚手表1只,价值3.5万元。

7.因被告人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赖某某经营的临安**商店在省道沿线公路、高速出口等地段设置标志牌投放广告事宜上为赖某某谋取了利益,2012年底,赖某某送给应某某价值人民币0.8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1张。

8.2012年年底,杭州临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为其实际经营的**物业公司能继续承接临安市**局下属单位临安市环卫处的临安城区道路保洁业务,送给被告人应某某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1张。后应某某利用**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颜某某在承接上述保洁业务上谋取了利益。

因被告人应某某利用临安市**有限公司外派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便利,在王某某经营的临安**酒店有限公司与**公司下属杭州临安**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青山湖“**”项目上为王某某谋取了利益,2018年11月,王某某送给应某某价值1万元的该酒店消费卡1张;2019年2月,王某某好除了被告人应某某在该酒店的消费0.2988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2988万元。

案发后,罗汉松1棵、桂花树1棵、卡地亚手表1只、交通皇冠假日酒店消费卡1张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罗汉松、桂花树照片,消费卡,手表;

2.书证:中共临安市委干部任免通知、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招投标资料、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冯某某、阮某某良、洪某某、赖某某、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检  察  员:胡秋玲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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