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镇**村村长,家住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镇**村村长,中共党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乐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乐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均系**镇**村和**村村民。2018年,乐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位于两村的乐平市“**小区”项目时,四被告人为了达到合伙承揽工地工程的目的,通过阻拦施工的方式迫使该公司和承建商将相关工程交由四被告人来施工。
1、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小区”土地平整期间,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等**村和**村村民到施工现场,采用拦车、口头威胁等方式阻拦施工,导致工地停工10余日。为了工程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阮某某被迫答应了被告人应某甲、程某甲等人的要求,补偿两村及村民青苗、土方款10万余元,并将工地上的机械设备、砂石及土方工程交由四被告人负责。截止2019年1月28日,四被告人领取挖机、铲车台班费共计31万余元,尚余7万元未结清。
2、2018年8月26日上午,项目承建商黄某某请来外地旋挖桩机进场施工。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欧某某等人又纠集村民到施工现场,同样采取拦车、口头威胁等方式阻拦旋挖桩机进场,直到下午接渡派出所出警后才让卸车。后四被告人因己方的旋挖桩机不符合工程要求而未再进行阻拦。
3、2018年8月底和12月份的一天,**工地两次雇请余某某等人拖运砖渣修临时道路,但在拖运期间,均遭到了被告人应某甲等人的拦阻。为了工程顺利进行,黄某某两次被迫将砖渣拖运工程交给四被告人负责,共结算砖渣款7万余元。
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以10元/立方米的单价承揽了地下停车场土方工程。施工7天后,四被告人认为赚不到钱,就由应某甲和程某甲向阮某某提出涨价到17.8元/立方米的要求。阮某某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同意支付8万元让应某甲等人退出该工程,后应某甲等人多次向阮某某催收未果。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应某甲被乐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应某乙被乐平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程某甲、欧某某自动到乐平市公安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乐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吴某某、万某某、应某丙、程某乙、余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采用阻拦施工等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应某甲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程某甲、欧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含光碟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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