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库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库某某,女,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31982********,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团结路**连**排**号,现住址: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因涉嫌诈骗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库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库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冒充警察,以帮助取回和解决被害人西某某和被害人买某某存有非法内容的手机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西某某及其家人47000元,并挥霍一空。赃款未挽回。

2.被告人库某某在2019年1月期间冒充警察,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将其丈夫从教育培训学校解除教育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阿某某的2800元,被告人被他人揭发后,已将全部赃款退回被害人。

3.被告人库某某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以帮助被害人艾某某将其哥哥从教育培训学校解除教育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艾某某10000元,赃款未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微信转账记录及转账照片;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冒充警察,骗取他人59800元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骗取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库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吉娜   

      检察官助理: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视频光盘共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物证:1)一件警用大衣;2)一套春秋执勤服(带警号一个、肩章一个)及黑色裤子;3)一部黑色对讲机;4)一双警用黑色手套;5)黄色vivo67A型手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