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15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8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底,庄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灵溪麻将”APP中组织创建涉赌模式“欢乐场”,由被告人庄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灵溪麻将”APP推广和上下分兑付赌资,由许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兼职客服人员为“灵溪麻将”APP上的赌客进行上下分筹码兑换,聚集叶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等多名赌客在“灵溪麻将”APP的“欢乐场”模式中赌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形式以1人民币兑换100欢乐豆的比例兑换筹码、结算赌资,并收取每玩家每局10欢乐豆的渔利,下分赌资数额达13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庄某某的违法所得达5.9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技术人员负责“灵溪麻将”APP涉赌模式“欢乐场”的开发与维护。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达4.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照片截图、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梁某某、林某某、支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庄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被告人庄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软件中开发涉赌模式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检察官助理:章敏一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补充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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