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庄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采购多个品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雇佣田某某、庄某乙在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包装后出售,并利用田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收取货款。2020年8月4日,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当场缴获假冒YSL品牌口红67支、假冒Dior品牌口红485支、假冒兰芝品牌(L∧NEIGE)防晒隔离霜315支,以及假冒YSL品牌标签、送货单、账本等。经鉴定,现场缴获的上述物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2659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签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抓获经过、送货单、账本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财付通账户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尚未销售状态,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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