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庄某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3月1日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0年7月2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1.30-2019.1.29)。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2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被害人温某某出租屋院子外面,透过铁门的缝隙发现里面没有人,便从旁边的小巷翻墙进入出租屋院子内,将出租屋的门撬开进入房间里面,将房间内的床底下有三个装有铜管、生铝、黄管的编织袋,庄某某就顺手在旁边捡起一个编织袋,将这三个编织袋的铜管、生铝、黄铜装在一起逃离现场。庄某某后将盗窃来的物品以300多元人民币卖给废品站。
2、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庄某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村**号院子外面,透过铁门的缝隙发现里面两个平房没有人,便从旁边的巷子翻过围墙进入院子内,先将其中住在102房被害人张某某的房门撬开进入到房间,将房内废旧的带皮电线和废旧的生铝编织袋内,又将住中101房被害人王某某的房门撬开,将房内装有废旧电线的编织袋,装到刚在张某某房间盗取的装有废旧电线和生铝的编织袋内,逃离现场。庄某某后将盗窃来的物品以400多元人民币卖给废品站。
3、2019年12月15日早上 9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来到霞山区**村**巷**号被害人李某甲租住的院子门口处,见到四周无人,就翻墙进入该房子的院子里,将院内两个装有铜线的编织袋盗走。庄某某后将该次盗窃的铜线以1100元人民币卖给废品站。
4、2019年12月16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来到湛江市霞山区**村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旧平房处,看里面及四周没有人,于是就爬墙进入到院子里,看到房门没有锁,就推门进去房子里面,将房内两个装有铜线的编织袋盗走。庄某某后将盗来物品以500多元人民币卖给废品站。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追回的废旧铜线、铜管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426元,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达人民币24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庄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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