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某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为了非法牟利,赵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庄某某提议到东简镇物色盗窃财物,庄某某表示同意。同日15时许,庄某某驾驶自家红色本田摩托车搭载赵某到东简镇寻找作案目标,途经东简镇那笼村被害人李某玲的民房时,发现并盗走停放在该民房内没有上锁的一辆世纪风牌蓝色摩托车,销赃后两人各分得赃款500元。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壹辆世纪风牌摩托车值款人民币3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购买发票等,(5)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李某玲的陈述;3.被告人庄某某及同案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一辆世纪风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湛开价认〔2019〕219号];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卷外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卷内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