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英镇海口村委**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庄某某从其老乡处购得芙蓉王、利群、双喜、精品白沙等假冒伪劣香烟后,存放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房**栋仓库内,并先后四次将上述假冒伪劣香烟销售至雨花区**的**店、开福区**大道**店等处,非法获利6000余元。2020年8月11日15时许,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望城区烟草专卖局在长沙市雨花区**家园**栋**楼仓库将被告人庄某某抓获,接着在其租住的**苑**栋**单元**房内查获各类假冒伪劣香烟共计765条。经烟草部门鉴定、核价,上述查获的765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59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扣押笔录、证据现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据复制(提取)单、案件移送告知书、案件调查报告、关于申请联合执法检查的报告、移送财物清单、物品委托保管函、卷烟暂存说明、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鹏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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